黑龙江教师招聘信息: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
行政处分类:
1.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给予撤销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【教育法】
2.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,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【教育法】
3.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(1)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,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;(2)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,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;(3)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,并及时维修改造的;【教育法】
4.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,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(1)将学校氛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;(2)改变或者 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;【教育法】
5.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(1)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,少年随班就读;(2)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;(3)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;(四)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。
刑事责任类:
1.违反国家财政制度、财务制度,挪用、克扣教育经费的,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
挪用,克扣的经费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【教育法】
2.结伙斗殴,寻衅滋事,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是破坏校舍、场地及其他财产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【教育法】
3.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,而不采取措施,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育法】
4.在招手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育法】
5.侮辱、殴打教师的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;造成损害的,责令赔偿损失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师法】
6.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师法】
7.违反国家财政制度,财务制度,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,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,拖欠教师工资,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,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费用,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师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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